分级诊疗政策 参保残疾人患者原则上按照逐级转诊的要求转诊转院,即首诊后根据病情需要逐级转诊,基层医疗机构优先转至二级医疗机构(危急重症患者可越级转诊至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转至三级医疗机构。对按照分级诊疗要求进行首诊及转诊转院的参保患者,按医保政策规定的正常比例进行报销;对未按转诊转院规范进行诊治的,其医药费(含大病保险费用)在正常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分别下调10个百分点,特殊情况除外。医疗救助对象住院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倾斜。特殊情况:急诊抢救不受首诊医疗机构为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不降低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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