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可能带来的威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提前转移紧急避险相关工作,推进全省地质灾害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降雨期间山丘区人员转移避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做好强降雨期间提前转移紧急避险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群众在强降雨期间开展的提前转移避险工作。因山洪、工程建设、人为活动诱发灾害的转移避险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转移避险工作应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快速反应、科学避险”的原则,由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逐级压实职能职责,全方位、全流程做好全省强降雨期间提前转移紧急避险相关工作。 (一)省自然资源厅职责:指导各州(市)开展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转移避险相关工作;开展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协调落实省级补助资金。 (二)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开展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针对重点隐患及风险开展专项趋势预测研判;指导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转移避险;复核县级报送的转移避险数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因地制宜争取补助资金。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职责:开展精细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强降雨期间提前转移紧急避险预案;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开展地质灾害风险研判;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转移避险补助申报资料,并将审核通过的数据录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相关模块;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因地制宜争取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转移避险补助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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